作者:佚名       来源于:中国珍珠文化网

  驻跸怀千古,开襟望九州。

  四山缘塞合,二水夹城流。

  这是上官婉儿《驾幸三会寺应制》中的句子,被后人赞为“宏伟壮阔”“女拟男声”,明代钟惺称:“不惟得侍从之体,观其出语,状整高亮。”

  上官婉儿是初唐至盛唐诗风转变的关键人物,还被认为是政治家,是武则天的左膀右臂,因参与韦皇后阴谋,被李隆基(即唐玄宗)所杀,寿仅46岁。历代对上官婉儿的非议不少,司马光称她重用文学之士,致“儒学忠谠(音如党,意为正直,敢直言)之士莫得进矣”。

  2013年8月至10月,西安咸阳机场扩建勘察,发现了上官婉儿墓,据考古队领队李明说:“墓室被毁坏得惨不忍睹,顶部已完全塌掉,四面砖墙最高处仅余1.3米,墁地砖被揭的一块不剩,原本墓室西部棺床的位置被彻底铲平,墓室里没有一件随葬器物,棺椁和墓主人的遗骸不翼而飞。根据这种迹象,我们判断这十有八九是‘官方毁墓’所造成的破坏。”

  唐代“官方毁墓”皆有圣旨,并褫夺被毁墓者职位。遍翻史书,无相关记载。墓虽毁,墓志铭尚存,上盖仍称上官婉儿是“唐故昭容”。唐制,昭容仅次于皇后(与昭仪并列),正二品,地位尊崇。那么,谁敢毁上官婉儿的墓?为什么要悄悄毁掉?

  近日,上官婉儿墓志铭正式对公众展出,它制作精美,书艺、雕工俱精,堪称艺术珍品,其内容颠覆了史书记载,是推测毁墓真凶的重要证据。凡此种种,值得玩味。

  上官婉儿可能没名字

  正史提及上官婉儿,一般称上官氏。她在襁褓时,爷爷上官仪、父亲上官庭芝便被武则天所杀,她和母亲郑氏一起“没入掖庭为奴”,可能压根就没正式名字,“婉儿”只是乳名(本文从俗,仍写为上官婉儿)。

  古代宫城有中轴线,帝后寝宫便在中轴线上,东西两侧建筑如两腋拱卫,称掖庭,即嫔妃所居,汉代以掖庭称宫奴居处。唐代太极宫中设掖庭宫,宫女、罪官家属在此劳动。作为宫奴,母亲郑氏虽出身名门,文化修养深,应该也无暇教育子女。

  学者杜文玉认为,上官婉儿是太监教出来的。据《唐六典·掖庭局》:“(置)宫教博士二人,从九品下……博士掌教习宫人书、算、众艺。”博士由太监担任,高力士便当过博士。

  坊间称上官婉儿家学渊源,她爷爷上官仪曾任宰相,以诗鸣于当世,开创了“上官体”,但未必惠及上官婉儿。

  上官本小姓,如仇鹿鸣先生所说,“至周隋间方稍有人物”,本居蜀,一支迁河南,一支迁关中。上官婉儿系河南一支,可她爷爷上官仪自称世居关中,因自北魏起,皇权强调“关中本位”,士人多冒籍。

  上官仪的父亲上官弘得隋炀帝信任,长期陪居扬州,上官仪因而习染齐梁宫体诗的艳丽风格,作为李治(即唐高宗)旧属,李治继位后,上官仪被重用,诗亦受追捧。

  上官婉儿学诗,是宫教博士所传“众艺”之一,她后来模仿并夸赞“上官体”,是为自抬身份,她的诗歌创作源出“太监体”。

  武则天不是她的知音

  据《新唐书·上官昭容传》:“(上官婉儿)年十四(虚岁),武后召见,有所制作,若素(宿)构。”武则天欣赏上官婉儿,提拔她当唐高宗的才人(五品),使她摆脱了宫奴身份,但并没重用她。

  《太平广记》引《景龙文馆记》称:“(上官婉儿)自通天(697年9月29日)后,逮景龙(707年)前,恒掌宸翰。其军国谋猷,杀生大柄,多其决。”

  《景龙文馆记》的作者是武平一(名甄,以字行),是武则天的族孙,隐于嵩山修佛,故唐中宗复辟后,未追其责,反而命他出山做官。在官场,武平一远避政争,书中多记高层吃喝玩乐,被视为信史。此书已佚,幸有多书引用,存其梗概。

  据武平一记,直到33岁(实岁),上官婉儿才被重用,与初任才人,相差20年。

  上官婉儿受重用,有偶然性。

  武则天篡位前,诏敕、参谋只能靠女官,以司马慎微为例,终生未显,官仅县尉(相当于县公安局长,八九品),可他死后9年,寡妻李氏因通文翰,被辟为侍奉,“武周革命”前后诏敕多出其手。长安二年(702年),李氏病故,与上官婉儿上位时间基本衔接。此时政局已稳,仇鹿鸣先生认为:“上官婉儿也无多少翻云覆雨的空间,过去我们可能夸大了上官婉儿在武后宫廷中的影响。”

  武则天仅提拔上官婉儿为婕妤(三品),而非昭容(二品)。唐代昭容可上朝听证,并列有专席,婕妤则无此权。在武则天时期,上官婉儿只能算高级秘书。

  手握大权一年多

  上朝资格都没有,上官婉儿为何能“杀生大柄,多其决”?

  这与武则天身为女性,不易拓展政治根基有关。武则天只能依赖女官、宦官,权力太集中,却无有效监督机制,易受愚弄。



 1/3    1 2 3 下一页 尾页

上一篇课文忧愤形象外的陆游

下一篇古代放休假制度



 【相关文章





版权声明: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,作为参考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,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,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!转载本站内容,请注明转载网址、作者和出处,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。